(2017)浙021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奉化市皇朝灯饰商行、周昀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市皇朝灯饰商行,周昀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皇朝灯饰商行,住所地:奉化市岳林东路1599号。负责人:应清波,该商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林鹏飞,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昀晖,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皇朝灯饰商行与被执行人周昀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周昀晖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市皇朝灯饰商行货款97730元,并承担执行费1665.95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