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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程京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程京山,解素玲,王振江,程京太,王志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68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名关镇新名路与育文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刘广宇,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程京山,男,生于1965年3月9日,汉族,住邯郸市开发区。被申请人:解素玲,女,生于1967年10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程京山妻子。被申请人:王振江,男,生于1962年11月15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申请人:程京太,男,生于1958年3月19日,汉族,住邯郸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志民,男,生于1961年7月25日,汉族,住邯郸市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诉被申请人程京山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京山等人价值400000元财产或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京山、解素玲、王振江、程京太、王志民价值400000元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豆永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印)书记员  乔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