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许长煊与毛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煊,毛惠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719号原告:许长煊,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毛惠金,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煊诉被告毛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本院依法收取837.50元,由原告许长煊负担,交纳本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无代书 记员 徐 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