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德宽与被申请人纪晓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宽,纪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69号申请人:杨德宽,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乐园街53号3号楼1单元401号。被申请人:纪晓丹,女,1990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49号楼5单元2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德宽与被申请人纪晓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02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纪晓丹驾驶的宝路达牌电动四轮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