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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飞燕申请执行四川太晶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燕,四川太晶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杨飞燕,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庙儿坡村。被执行人:四川太晶微电子有限公司,住遂宁开发区德泉路微电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飞本院在执行杨飞燕申请执行四川太晶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太晶微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47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佳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