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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杜连科与高广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连科,高广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169号原告:杜连科,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高广克,男,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原告杜连科诉被告高广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杜连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连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杜连科负担。审判员  赵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春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