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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镇江盛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镇江盛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寅,李清,周源,梁惠,陈皓,戴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6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6525849-8,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檀山路8号申华国际冠城66幢。负责人:许良大,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盛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MAXFK2Y,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青春路332号。法定代表人:陈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寅,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李清,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周源,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梁惠,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皓,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戴红,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告镇江盛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寅、李清、周源、梁惠、陈皓、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盛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寅、李清、周源、梁惠、陈皓、戴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撤回对被告镇江盛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寅、李清、周源、梁惠、陈皓、戴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30元减半收取为1601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军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