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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江萍、王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终498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江萍,女,1968年7月24日生于云南省永德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永德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辩护人莫莲,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诚,男,1977年12月27日生于云南省大姚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大姚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雯,男,1960年4月29日生,湖南省人,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云南省潞西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辩护人朱盛军、赵振华,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普泉岚,男,1974年12月6日生于云南省新平县,彝族,大专文化,经商,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蓉,女,1968年11月22日生于云南省盈江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谷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第2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谷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谷蓉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韩江萍邀约被告人王诚、王雯、普泉岚注册公司进行融资,投入凤某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地产公司)正在申报的地产项目。2015年3月16日,四人与马某1、朱某及汇通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2真注册成立昆明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鑫公司),登记注册资金1.6亿元,出资方式货币,其中韩江萍认缴出资3200万元,占股20%,担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王诚认缴出资2720万元,占股17%,担任公司监事,负责公司网络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维护;普泉岚认缴出资2560万元,占股16%,负责市场营销和玉溪报单中心;王雯认缴出资2400万元,占股15%,负责市场营销和德宏报单中心;赵某2真认缴出资1920万元,占股12%,协助韩江萍做好后勤接待;马某1认缴出资1600万元,占股10%,负责深圳报单中心;朱某认缴出资1600万元,占股10%,负责广西报单中心。公司登记注册后,在呈贡区农村信用社开设了对公账户,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等均未实际出资,也没有在登记的公司地址办公。该公司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类型。后韩江萍等吸纳颜某1(另处)管理深圳报单中心,王雯吸纳被告人谷蓉为德宏报单中心的报单员,招募员工多国某、玉光负责返利给投资人。同年5月1日,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等纠集50多人在凤某县城举办玖鑫公司启动仪式,通过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视频、演讲煽动等方式,承诺公司三年内上市,6000元购买公司1股权即可成为公司B市场原始股东,连续五年分红不低于银行利息的3倍,发展1人购买,可得20%的安置奖,发展第二人购买可获得两个20%的安置奖及60%的层级奖,鼓动听众购买并介绍他人购买玖鑫公司股权。同时,以相同方式向听众宣传,用800元购买1份玖鑫公司提供的“八脉通、圣灵多邦、骨劲福”等保健品,即可成为公司A市场会员,发展第一人购买1份,可获得20%的奖励即160元,介绍第二个人购买可获得两个20%的安置奖和50%的层级奖,依此类推组成层级,层级越高管理奖励越多,鼓动听众购买并发展他人购买800元产品,骗取钱财。后玉溪、德宏、深圳等报单中心以相同的手段及微信宣传并销售玖鑫公司股权证及800元产品。销售股权证及800元产品全部录入玖鑫公司网络信息管理平台。至2015年7月26日,累计向96人销售股权证190股,金额114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557740元;向110人销售800元产品121份,累计金额968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5706元。其中谷蓉为报单中心的德宏报单中心仅为10人15份(含谷蓉本人4份)。本案股权证及800元产品营销网络超过3个销售层级。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韩江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认定被告人王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认定被告人普泉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认定被告人王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谷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谷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江平、王诚、王雯、普泉岚、谷蓉退赔被害人损失。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均认为玖鑫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解决凤某汇通公司资金缺口而设立的,并非为非法集资而设立。赵某2真在发起成立玖鑫公司时起到关键作用,本案在统计人数时还有空单、重单。韩江萍上诉称其坦白认罪,积极退赃及赔偿。其辩护人提出应追究赵某2真的刑事责任,本案涉案时间短、涉案金额少、受害人损失少、社会危害少,对韩江萍量刑过重,罚金过多。王诚上诉称其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交代,主动退赃。普泉岚上诉称其系从犯,本想自首,因意外摔伤,故没有自首。王雯上诉称其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交代,主动退赃。其辩护人提出设立玖鑫公司的目的并非为了非法集资,认定王雯承担责任数额与事实不符,王雯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谷蓉上诉称其不是玖鑫公司的发起人及管理人员,亦是被害人。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上诉人韩江萍邀约上诉人王诚、普泉岚、王雯注册公司融资,并投入凤某县汇通地产公司正在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015年3月16日,四人与马某1、朱某及汇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2真注册设立昆明玖鑫公司,申报注册资金1.6亿元,登记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韩江萍认缴出资3200万元,占股20%,担任公司董事和经理;王诚认缴出资2720万元,占股17%,负责公司网络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维护;普泉岚认缴出资2560万元,占股16%,负责市场营销和玉溪报单中心;王雯认缴出资2400万元,占股15%,负责市场营销和德宏报单中心;赵某2真认缴出资1920万元,占股12%,协助韩江萍做好后勤接待;马某1认缴出资1600万元,占股10%,负责深圳报单中心;朱某认缴出资1600万元,占股10%,负责广西报单中心。韩江萍等在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社开设了公司对公账户,但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等均未实际出资,也没有在登记的公司地址办公。该公司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类型。后韩江萍等招揽颜某1(另处)管理深圳报单中心,王雯接纳上诉人谷蓉为德宏报单中心的报单员。招募员工多国某、玉光负责返利给投资人。同年5月1日,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等纠集50多人在凤某县城开展玖鑫公司启动仪式,通过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视频、演讲煽动的方式,承诺公司三年内上市,6000元购买公司1股权即可成为公司B市场原始股东,连续5年分红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3倍,发展1人购买,可得20%的安置奖,发展第二人购买可获得两份20%的安置奖及60%的碰撞奖,鼓动听众购买并介绍他人购买玖鑫公司股权。后玖鑫公司的玉溪、德宏、深圳等报单中心继续以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视频、微信等手段宣传并发售玖鑫公司股权证。销售股权证全部录入玖鑫公司网络信息管理平台。至2015年7月26日,累计向96人销售股权证190股,犯罪金额人民币114万元,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557740元。上述事实有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等,证实2015年5月6日,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2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韩江萍邀约赵某2真、王诚、王雯、普泉岚等注册成立玖鑫公司,准备销售股权1万股(每股6000元),融资6千万元投入汇通公司的地产项目。2015年5月1日,在凤某县举行启动仪式并开始销售股权,韩江萍在玖鑫公司股权证上加盖汇通公司的公章,但没有将所融资金投入汇通公司。赵某2真认为,韩江萍的玖鑫公司系空壳公司,以汇通地产项目为幌子,引诱他人购买股权、骗取钱财,遂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同年7月31日,民警在昆明玖鑫办公室抓获韩江萍、王诚;8月14日在德宏芒市华侨农场传唤王雯到案;8月19日,谷蓉主动投案;2016年1月27日,在玉溪市红塔区将普泉岚抓获。2、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及核准通知书、注册登记材料,证实2015年2月13日,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赵某2真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材料,后昆明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获得核准。同年3月16日,玖鑫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6000万元(韩江萍认缴3200万、王诚认缴2720万、普泉岚认缴2560万、王雯认缴2400万、赵某2真认缴1920万、马某1认缴1600万、朱某认缴1600万,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法定代表人为韩江萍(执行董事、经理),王诚为监事。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及营销策划、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承办会议及商品展示。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3楼03566号。3、租赁合同、搜查照片等,证实2015年3月13日,韩江萍代表玖鑫公司与云南海归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赁海归创业园2幢3楼03566室为注册住址。但玖鑫公司成立后实际的住址为昆明“新亚洲体育城61栋201室”。4、账户查询材料,证实玖鑫公司在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社开设了公司账户,开户之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没有任何资金进出该账户。5、云南省证监局、云南省政府金融办、云南省银监局的证明材料,证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玖鑫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受理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玖鑫公司不属于省金融办管理服务的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省金融办也未收到该公司提交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任何相关材料。玖鑫公司不属于银监局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局未对其设立与相关业务进行过审批,玖鑫公司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6、工商登记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表等,证实2015年3月,赵某2真在凤某县登记注册凤某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年8月,汇通公司获批凤城汇通片区城市综合改造提升扩建项目。7、收据、股权证等,证实2015年4月18日,韩江萍等到昆明官渡区皓兴电脑工作室定制玖鑫公司股权证。8、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汇通地产公司的职工。2015年5月2日,向某找韩江萍取回汇通公司的公章时,在韩江萍的桌子上看到大量印有汇通公司印章的玖鑫公司股权证。9、住宿证明、照片等,证实2015年4月30日至5月2日,韩江萍在凤庆县政府招待所订购客房24间,要求该招待所提供会议室,并布置“昆明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启动仪式”布标。10、证人多国某的证言,证实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赵某2真等成立玖鑫公司,卖股权证和“保健品”,多国某曾经是员工。2015年4月30日,用大巴车拉了数十人去凤某县,次日搞公司启动仪式,多国某写的讲话稿,启动仪式上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视频、韩江萍等讲话,宣传公司,出售了股权证和产品。后韩江萍等人让多国某购买股权证,多国某觉得不合法没有买,公司以其名义垫了1份股权,但多国某没有出资。在公司期间,韩江萍安排多国某用其网银转钱给韩江萍指定的人。11、证人施某1、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初,施某1、李某5到凤庆县政府招待所参加玖鑫公司的启动仪式,在场人有郭某、李某4等50多人。该公司老总韩江萍等人宣传公司的情况,召集大家参与集资,每股6000元可得20%的返利,动员听众人发动亲戚朋友参与,介绍第二个人参与,就能收回投资。12、宣传折页、启动仪式光盘、股权证、活动安排、会议流程等,证实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等纠集数十人于5月1日在凤庆县政府招待所会议室举办玖鑫公司启动仪式,宣传玖鑫公司“股权证”,承诺用6000元购买该公司1份股权,即可成为公司控股的凤某汇通商业街项目股东,即B市场股东,介绍1人购买公司股权(发展下线)可得20%的安置奖,介绍第二个人购买公司股权可得60%的小组奖,可享受公司分红5年,分红最低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3倍以上,公司将在2018年上市。13、PoS机刷卡凭条、银行交易明细记录、笔记本(王诚)记录内容等,证实2015年5月初,被告人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谷蓉等在玖鑫公司启动仪式期间,向王某6、李某6、杨某8、高某、孙某1、杨某9、赵某3、杨某10、车某、刘某、颜某1、谷蓉、高某、普泉岚等人刷卡销售股权证的收入情况(POS机当日刷卡340600元)。14、被害人郭某、孙某1、高某、孙某2、晋某、刘某、雷某1等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日,受被告人普泉岚、王雯等人分别要约到凤庆县政府招待所参加玖鑫公司的启动仪式,有50多人参加,被告人王诚等公司领导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视频、演讲,承诺公司3年上市,用6000元购买公司股权证即可成为股东,5年分红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的3倍,介绍1人购买有20%,介绍第二个人购买还有60%返利,鼓动在场人购买股权证并发展下线。郭某、雷某1等人当场购买付款(刷卡),公司给了相应的股权证。15、被害人冯某1、董某、刀志强、李某1、罗某1、王某1、柴某1、柴某2、郑某、雷某2、管某、张某、杨某1、杨某2、魏某1、李某2、王某2、王某3、何某1、石某、李某3、宁某、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杨某7、何某2、赵某1、王某4、寸待培、安某1、施某2、冯某2、寸东华、陈某、侯某、王某5等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以后,王雯、谷蓉、普泉岚分别在德宏、保山、玉溪宣传玖鑫公司股权证,上述被害人受蛊惑后,购买了玖鑫公司股权证,每股6000元。并提供股权证等佐证。16、玖鑫公司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相关截屏、股权营销网络示意图、股东统计表,证实2015年5月1日至7月26日,该公司公开向106人实际发售股权200股,金额120万元,股权销售网络已超过3个层级。17、股权登记表、谷蓉笔记本登记信息,证实玖鑫公司德宏报单中心共向39人销售股权87股,金额522000元。18、刷PoS机凭条、银行交易明细记录、返利统计表等,证实韩江萍、普泉岚、王诚、王雯、谷蓉等销售股权证的资金进账,玉光给相关人员返利的情况。19、证人玉光的证言,证实玉光是普泉岚的妻子。昆明玖鑫公司的老总是韩江萍,业务是出售股权证和800元产品。普泉岚也是股东之一,负责玉溪片区的业务。玉光受聘在公司工作。公司在凤某县搞启动仪式,公司的股东和玉光都去参加,向众人宣传公司,鼓动购买股权和800元产品,有多人购买。在玉溪,普泉岚发展公司会员,销售产品和股权的钱,有的直接打入公司,有的是普泉岚收取,有的在普泉岚家的POS机上刷卡。给购买股权和800元产品人的返点,由王诚计算后,再由玉光转入相关人员的账户。20、颜某1交代,2015年4月,颜某1、安某2、匡某从深圳到凤某考察,韩江萍等以出售玖鑫公司股权证的形式融资,颜某1、安某2、匡某同意加入玖鑫公司。同月底,颜某1携带事先收取深圳20多人10多万元的资金,与安某2、匡某邀约尹某、吴某等六人到昆明,王诚包了大客车将深圳、广西、玉溪报单中心员工及部分投资者拉到凤某。接着搞玖鑫公司启动仪式,有50多人,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等股东都参加,向在场人发放宣传折页、播放宣传视频,承诺公司三年内上市,用6000元购买公司股权,即可成为B市场股东,连续5年分红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三倍,介绍第1人购买获得20%的安置奖,介绍第二个人购买获得2份20%的安置奖和1份60%的层级碰撞奖,以此类推。期间,有很多投资者找王诚刷POS机购买股权证,颜某1刷了多张信用卡支付10多万元购买股权证,深圳报单中心参加启动仪式的人员也买了股权证。回深圳时,颜某1带了玖鑫公司50份空白的股权证。后颜某1在深圳租房为玖鑫公司开展业务,韩江萍批借给了5万元钱。深圳报单中心没有工资,靠提取10%的服务费、5%的保单费及发展下线获取报酬。颜某1自己出钱,以颜某2、颜某3、邓某、戴某、罗某2、皮某、刘送元的名义购买股权证,另外公司员工也发展一些下线。深圳报单中心的业务全部录入了玖鑫公司管理平台。21、赵某2真证实,为了融资开发汇通地产项目,2015年初,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赵某2真等七人成立玖鑫公司,但没有商定玖鑫公司融得资金投入汇通地产如何回报的问题。同年4月30日,韩江萍等纠集50多人到凤某县城搞玖鑫公司启动仪式,赵某2真也参加,宣传后发售公司股权和保健品,韩江萍让赵某2真将汇通地产公司的印章交给她。同月2日,汇通地产公司的员工向某向韩江萍取回印章后,告知赵某2真“韩江萍在股权证上加盖了汇通地产的印章,股权证很多”。因没有谈妥如何投资、分成等事宜,发售股权证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资金也没有投给汇通地产公司,赵某2真觉得玖鑫公司有问题,遂报案。22、被告人谷蓉供述,2015年4月30日,王雯带谷蓉、孙某2、晋某、刘某到凤某县城参加玖鑫公司启动仪式。当时有数十人参加,公司的发起人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视频,鼓动在场人购买股权,每股6000元,承诺公司三年内上市,购买1股权即可成为公司B市场股东,连续五年分红不低于银行利息的三倍,介绍他人购买有奖励,层级越高奖励越多。谷蓉购买4股,后担任德宏报单中心的报单员,与王雯在芒市、陇川、盈江、保山等地宣传,建立微信群宣传,鼓动他人购买公司股权。最终德宏报单中心发展39人购买股权87股,但涉及多国某、杨某11的股权系空单,金额522000元,扣除空单及谷蓉自己购买及垫资的部分,实际收取452000元。购买股权有的交给谷蓉现金、有的转入谷蓉农行账户,谷蓉又将资金转入王诚提供的王某7账户。王雯将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股权证交给谷蓉,谷蓉填写交给投资人。销售股权证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公司管理系统。23、被告人王雯供述,赵某2真做房地产开发缺少资金,与韩江萍商量找人来投资。2015年3月,韩江萍邀约王雯等注册成立玖鑫公司,销售股权和800元产品进行融资后投资赵某2真的地产项目,韩江萍任法人代表,王诚负责玖鑫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王雯是德宏报单中心的负责人。同年4月30日,王雯纠集谷蓉、孙某2、晋某、刘某等到凤某县城参加公司启动仪式,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视频,王雯也参与向40多人进行宣传,鼓动购买股权证,承诺公司三年内上市,用6000元购买股权证即可成为B市场股东,五年分红不低于银行利息的3倍,介绍他人购买有20%的安置奖和60%的层级奖,层级越高奖励越多。股权证上盖有玖鑫公司和汇通公司的印章。王雯介绍谷蓉购买了4份股权,后来吸纳其为德宏报单中心的报单员。德宏报单中心发展了30多人,销售80多股,金额48万元。王雯交给谷蓉填写股权证,没有开具收据,资金打入王诚使用的其母亲的农行账户,王诚录入公司管理系统。韩江萍咨询后觉得投资汇通地产风险太大,与王诚、王雯、普泉岚等决定融资后不再投给赵某2真的地产项目。24、被告人普泉岚供述,为了投资赵某2真的地产项目,韩江萍向普泉岚等提议成立公司融资。2015年3月,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马某2、马某1、朱某注册成立玖鑫公司,销售股权和800元产品,韩江萍总负责,王诚负责玖鑫公司系统。公司注册后,没有实际出资。韩江萍和普泉岚制作了公司股权证2000套,并在股权证上加盖玖鑫公司和汇通公司的印章。同年5月1日,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韩江萍、王诚、普泉岚、颜某1等人,纠集众人在凤某县城搞公司启动仪式,发放宣传折页、播放宣传视频、讲话宣传,承诺公司三年内上市,购买一股权(6000元)五年内可得同期银行利息的3倍,并可得20%的安置奖,每发展1人购买股权,可得60%的层级奖,发展的人越多层级越高奖励越多,鼓动他人购买。在凤某县城销售的股权证,通过王诚提供的POS机刷卡。普泉岚负责玉溪报单中心,领取了78份股权证,卖出了60多股,购买股权的钱主要在普泉岚的POS机上刷卡,再转入王诚及其母亲王某7的账户。玉光根据王诚制作的表册给会员(投资人)返点。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等发起人没有与赵某2真的汇通公司签订融资投资协议,最终觉得投资房地产不好做、风险大,没有投资给赵某2真。25、被告人王诚供述,2014年11月,赵某2真告知其在凤某的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有4000万元的资金缺口,让王诚、韩江萍找人投资。王诚在昆明联系过其他人,但没有人投资。2015年2月,韩江萍与王诚、王雯、普泉岚等遂商议成立一个公司来融资。同年3月,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赵某2真、马某1、朱某注册成立玖鑫公司,销售股权和800元产品,韩江萍任法人代表,王诚负责玖鑫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玖鑫公司成立后,只有朱某出资30万元,其余发起人均没有实际出资。2015年4月30日,王诚包车从昆明将普泉岚等人纠集的30多人拉到凤某县,次日举办公司启动仪式。发起人在启动仪式上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承诺购买股权即可成为B市场股东,第二次购买或者介绍1个人购买有20%的返利,第三次购买或者介绍第2人购买有20%的返利和60%的奖励,鼓动40多人购买公司股权和800元产品,股权每股6000元,有340600元刷王诚持有的POS机付款,现金收取26600元。普泉岚负责玉溪报单中心,王雯负责德宏报单中心,谷蓉是德宏的报单员。购买股权的资金进入王诚及其母亲王某7的农行卡内。王诚将返利资金转给公司职工多国某、玉光,二人再分别返给投资人。销售收入用于支付工资、差旅费、宣传资料费、办公费用等,结余不多。被抓捕前,正在大姚谈葡萄种植项目,没有投给赵某2真。26、被告人韩江萍供述,2014年底,赵某2真告知韩江萍其在凤某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金短缺,让韩江萍为其融资。后韩江萍与普泉岚等商议注册投资公司来融资。最终注册登记玖鑫公司,韩江萍是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16000万元,有七个发起人,只有朱某实际出资30万元,其余发起人没有实际出资。后韩江萍和普泉岚订购3000套股权证,盖上玖鑫公司和汇通地产公司的印章。2015年5月1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韩江萍、王雯、普泉岚等邀约纠集众人在凤某县城启动公司仪式,发放宣传资料、播放视频,并宣传承诺公司三年内上市,购买1股6000元即可成为公司B市场股东,五年内分红不低于银行利息的三倍,每发展1认购1股权即可获得20%的返利,介绍第二人购买还有60%的层级奖。启动仪式上,融到现金2万元,刷卡融资30多万元,POS机是王诚办理的,绑定王诚的农行卡。普泉岚负责玉溪报单中心,王雯负责德宏报单中心,报单员是谷蓉。购买股权的钱打入王诚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内,王诚将款打给员工多国某、玉光返利给投资人。股权证由各报单中心填写,投资人领取股权证不再开具收据。公司已出售股权证200多份,融资100多万元。韩江萍等觉得投资赵某2真的地产项目回报太高,应该不太可能,所以后来不打算给赵某2真融资。(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2015年5月1日,被告人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谷蓉及颜某1等在凤某县举办玖鑫公司启动仪式期间,通过发放宣传折页、播放宣传视频、演讲煽动的方式,承诺玖鑫公司三年内上市,用800元购买1份玖鑫公司提供的“八脉通、圣灵多邦、骨劲福”等保健品,即可成为公司A市场会员,介绍第1人购买1份,可获得20%的奖励,介绍第二个人购买可获得两份20%的安置奖和50%的碰撞奖(层级奖),依此类推组成层级,层级越高奖励越多,鼓动听众购买并介绍他人购买800元产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后玉溪、德宏、深圳等报单中心以发放宣传折页、播放宣传视频、微信等手段宣传并销售玖鑫公司股权证及800元产品。参与购买800元产品的人员情况全部录入玖鑫公司网络信息管理平台。至2015年7月26日,累计向110人销售“800元产品”121份,金额9680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65706元。其中,被告人谷蓉所在的德宏报单中心向9人销售800元产品15份(含谷蓉本人4份)。被告人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以销售800元产品为推手,吸纳他人参与营销的网络超过3个销售层级。上述事实,有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住宿证明、照片,证实2015年4月30日至5月2日,韩江萍在凤庆县政府招待所订购客房24间,要求该招待所提供会议室,并布置“昆明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启动仪式”布标,向参与启动仪式的众人推销玖鑫“会员”产品。2、搜查笔录、扣押材料、照片等,证实侦查机关从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办公场住所等地方,扣押了大量宣传玖鑫公司的资料、公司管理制度材料、启动仪式光盘、公司印章、宣传折页等。3、玖鑫公司宣传折页等,证实被告人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谷蓉等在销售玖鑫公司“八脉通、骨劲福、”等800元会员产品过程中,以认购一盒800元产品,即可成为公司A市场会员,介绍第一个人购买800元产品一份,有20%的安置奖,介绍第二个人购买800元产品,有50%的小组奖,依此类推形成层级,层级越高奖励越多。4、采购单等证实,2015年6月,韩江萍订购八脉血通、骨劲福、圣灵多邦等8000元产品礼盒的情况。5、物证照片,证实八脉血通、圣灵多邦、骨劲福等800元产品的包装情况。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查询资料,证实卫食健字(1997)第032号批准文号的权益人系河南医科大学绿乔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绿乔天然功能饮料,并非韩江萍等销售骨劲福产品的武汉市福乐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食健字G20120129号批准文号权益人系武汉市元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元大牌准状胶囊,并非韩江萍等销售骨劲福的武汉市福鑫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QS420126010011生产许可证的权益人系湖北神农保健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蜂产品(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并非韩江萍等销售圣灵多邦的武汉市元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玖鑫公司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材料及相关截屏、股东统计表、营销网络示意图,证实2015年5月1日至7月26日,该公司公开向110人实际发售股权121股,且购买人之间已形成层级3层以上。8、证人多国某证明称,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赵某2真等成立玖鑫公司,卖股权证和“保健品”,多国某曾经是员工。2015年4月30日,用大巴车拉了数十人去凤某县,次日搞公司启动仪式,多国某写的讲话稿,启动仪式上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视频,宣传公司,出售了股权证和产品。韩江萍安排多国某用其网银转钱给韩江萍指定的人。9、刷PoS机凭条、银行交易明细、王诚笔记本记录信息等,证实2015年5月1日,玖鑫公司启动仪式销售800元产品的情况。10、谷蓉提供的笔记本登记信息等,证实玖鑫公司德宏报单中心谷蓉、孙某2等9人共购买800元产品15份,金额12800元。11、被害人郭某、施某1、李某4、孙某1、高某等陈述,2015年5月2日,玖鑫公司发起人普泉岚、王雯等邀约郭某、李某4等50多人到凤庆县政府招待所会议室参加该公司启动仪式。韩江萍等通过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视频等宣传,鼓动参与人员购买“骨劲福”等产品,每份800元,郭某、施某1、李某4、孙某1、高某等均出资购买。12、被害人董某、刀志强、罗某1、柴某1、柴某2、郑某、雷某2、管某、张某、杨某1、王某3、宁某、杨某5、雷某1等陈述,2015年5月以后,通过普泉岚、王雯、谷蓉等人宣传,董某、雷某1等均购买玖鑫公司800元会员产品,成为该公司A市场会员。13、刷PoS机凭条、银行交易明细记录、返利统计表格,证实被告人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等以销售800元产品为推手,发展会员,组建营销网络的收入及返利情况。14、证人玉光证明称,玖鑫公司的业务之一是向投资人销售800元产品(八脉通、圣灵多邦、骨劲福等)发展会员。在凤某县城的启动仪式上,有多人购买。普泉岚负责玉溪片区的业务,会员购买产品的钱,有的打到公司、有的交给普泉岚、有的在普泉岚POS机上刷卡。玉光根据王诚提供的名册给会员返点。15、颜某1交代,2015年5月初,颜某1带深圳报单中心的员工到凤某参加玖鑫公司的启动仪式,韩江萍、王诚等7大股东都参加,向50多人发放宣传折页、播放视频,承诺用800元购买玖鑫公司的骨劲福、八脉通、圣灵多邦等产品1份,即成为公司A市场的会员,介绍第一个人购买获得1份20%的安置奖,介绍第二个人购买获得两份20%的安置奖和一份50%的碰撞奖。期间,有多人找王诚刷卡购买800元产品。回深圳后,颜某1负责的深圳报单中心销售了几十份800元产品,有4、5万元,均录入了玖鑫公司管理平台。16、上诉人谷蓉供述,从玖鑫公司启动仪式开始,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等开始宣传推介会员产品,每份800元。谷蓉报单的德宏中心共出售15份800元产品。王雯从公司领取产品,但还没有发给购买人。17、上诉人王雯供述,从玖鑫公司启动仪式开始,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等开始宣传,每支付800元购买一盒八脉通、圣灵多邦、骨劲福、观缘茶叶,即可成为公司A市场会员,介绍他人购买有奖励,层级越高奖励越多。王雯负责的德宏报单中心销售10多份800元产品。全部录入王诚管理玖鑫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进入王诚用其母亲王某7名义办理的农行卡内。18、上诉人普泉岚供述,玖鑫公司从启动仪式开始宣传,每支付800元购买一盒八脉通、圣灵多邦、骨劲福等,即可成为公司会员,每发展1人购买800元产品,均有奖励,发展的人越多层级越高奖励越多。销售800元产品的钱均汇入王诚及其母亲王某7的账户。产品都是公司老总韩江萍进货,又分发给个报单中心。普泉岚负责的玉溪报单中心也销售了部分800元会员产品。玉光负责根据王诚制作的表册返点。19、上诉人王诚供述,从玖鑫公司启动仪式开始,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等开始宣传,每支付800元购买一盒八脉通、圣灵多邦、骨劲福、观缘茶叶(成本每份不足100元),即可成为公司A市场会员,返利20%,每发展1人购买800元产品,有奖励50%。购买800元产品,全部录入王诚管理玖鑫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进入王诚用其母亲王某7名义办理的农行卡内。800元产品八脉通、圣灵多邦、骨劲福都是韩江萍进货。玉溪、德宏等报单中心销售会员产品的资金进入王诚及其母亲王某7的农行账户,王诚将资金转给多国某、玉光返利给会员。20、上诉人韩江萍供述,从玖鑫公司启动仪式开始,韩江萍、普泉岚、王雯等开始宣传,每支付800元购买一盒八脉通、圣灵多邦、骨劲福、观缘茶叶,即可成为公司A市场会员,返利20%,每发展1人购买800元产品,有返利50%,发展的人越多层级越高奖励越多。购买800元产品,全部录入玖鑫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进入王城用其母亲王某7名义办理的农行卡内。800元产品八脉通、圣灵多邦、骨劲福都是韩江萍进货,并分发给各报单中心。王诚负责一部分收款的返利。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江萍组织上诉人王诚、王雯、普泉岚及赵某2真、马某1、朱某(赵某2真与马某1、朱某因罪行轻微,检察机关不予追诉)协商在昆明注册成立“昆明玖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韩江萍出任玖鑫公司总经理,招揽上诉人谷蓉为报单员,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计划以每股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售10000股玖鑫公司股权为凤某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融资,利用宣传折页、宣传视频、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承诺三年内公司上市,五年内分红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的三倍,介绍他人购买公司股权有奖励,鼓动不特定的人员购买并介绍他人购买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真实内容的股权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上诉人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谷蓉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上诉人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还以推销800元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800元产品获得玖鑫公司A市场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且参与人员已达11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对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数罪并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上诉人韩江萍、王诚、普泉岚、王雯系主犯,且韩江萍表现积极、罪行相对较重;上诉人谷蓉协助王雯在德宏报单中心实施犯罪,系从犯。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上诉人韩江萍作用和罪行相对突出,上诉人王诚、普泉岚、王雯的罪行相当。经查,被告人韩江萍、王诚、王雯、普泉岚、谷蓉出售股权证及800元产品所得,除部分用于兑现各报单中心服务费、手续费和投资奖励外,其他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购买车辆及日常营运支出,没有向汇通公司实际投资,也没有用于其他任何实业经营。故上诉人韩江萍、王诚、王雯均认为玖鑫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解决凤某汇通公司资金缺口而设立的,予以驳回。案发后,谷蓉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雯在芒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后,及时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韩江萍上诉称其坦白认罪,积极退赃及赔偿,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时间短、涉案金额少、受害人损失少、社会危害少,对韩江萍量刑过重,罚金过多。王诚上诉称其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交代,主动退赃。王雯上诉称其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交代,主动退赃。其辩护人提出设立玖鑫公司的目的并非为了非法集资,认定王雯承担责任数额与事实不符,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谷蓉上诉称其不是玖鑫公司的发起人及管理人员,亦是被害人。原审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已予以考虑。综上所述,原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云霞审判员  庆 文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