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2民初8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陈光、王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陈光,王月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803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被告:王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陈光、被告王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光、被告王月华的银行存款2113075.81元人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光、被告王月华的银行存款2113075.81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明芬代理审判员  许冠钦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渐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