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临汾京联外科医院与翟明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京联外科医院,翟明智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837号原告:临汾京联外科医院。地址: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静,董��长。被告:翟明智,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汾京联外科医院与被告翟明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汾京联外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卢青山人民陪审员徐金亮人民陪审员潘永奇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梁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