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天瑞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卓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天瑞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卓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天瑞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者杨正蓉。被执行人四川卓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子文。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天瑞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卓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156252元、案件受理费470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卓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租赁费156252元、案件受理费470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给付租赁费156252元、案件受理费4704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章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