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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薛志霞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34号薛志霞:你因诉修武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行终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修武县公安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你和赵玉备及鲁承杰于2014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许,在修武县天运集团院内乔芝灵的仓库中,因债务纠纷与乔芝灵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导致乔芝灵受伤的事实存在。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原终审判决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