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赖荣东、张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荣东,张燕强,张卿伟,王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荣东,男,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张某,男,2001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卿伟,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王春华,女,1972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赖荣东与被执行人张燕强、张卿伟、王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王春华、张卿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张卿伟、王春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