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云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深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云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深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云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荔枝山路9号B栋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740166857。法定代表人:刘祥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深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富安集约工业区24-4-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8668411D。法定代表人:谭绍雄。上诉人广州云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深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研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5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雁公司上诉称,深研机电公司提交的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条款,故本案管辖法院为云雁公司所在地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管辖权异议费用由深研机电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深研机电公司起诉要求云雁公司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受货币一方即深研机电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深研机电公司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云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云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