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德阳恒众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85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恒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88号浅水湾D-08幢1-5-2号。法定代表人:高永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万清,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德县生态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刚,男,该公司员工。德阳恒众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川0681民初2318-1号民事裁定,依据该裁定查封、扣���、冻结了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6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以(2016)川0681民初2318-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德阳恒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云南永德凤凰商贸城(一期)17-1-301、17-1-403、17-1-501、17-1-502、17-2-203、17-2-304、17-2-401、17-2-402、17-4-204、17-2-404房屋及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云南永德县支行账户、云南永德县信用社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现德阳恒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云南永德���凰商贸城(一期)17-1-301、17-1-403、17-1-501、17-1-502、17-2-203、17-2-304、17-2-401、17-2-402、17-4-204、17-2-404房屋及云南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云南永德县支行账户、云南永德县信用社账户)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方显琼书 记 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