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苗艳梅诉被告许才龙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艳梅,许才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500号原告苗艳梅,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许才龙,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苗艳梅诉被告许才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涵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