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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苗艳梅诉被告许才龙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艳梅,许才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500号原告苗艳梅,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许才龙,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苗艳梅诉被告许才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涵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