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庞小利与被告徐海峰、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利,徐海峰,张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652号原告庞小利委托代理人张照程被告徐海峰被告张海峰原告庞小利与被告徐海峰、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小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小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小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小利负担。审判员 段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