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洪炳照与余士荣、查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炳照,余士荣,查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民初358号原告洪炳照,男,51岁,1964年10月14日,地址:景德镇市。被告余士荣,男,地址:景德镇市。被告查为斌,男,地址:景德镇市。本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炳照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炳照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聂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黎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