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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洪炳照与余士荣、查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炳照,余士荣,查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民初358号原告洪炳照,男,51岁,1964年10月14日,地址:景德镇市。被告余士荣,男,地址:景德镇市。被告查为斌,男,地址:景德镇市。本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炳照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炳照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聂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黎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