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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华香与上犹县富贵华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香,上犹县富贵华服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566号原告:刘华香,女,汉族,1979年3月30日生,住上犹县。被告:上犹县富贵华服装厂,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备田大道犹江花园**幢*楼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724600098146。经营者:王庭富原告刘华香与被告上犹县富贵华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华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华香承担。审 判 员  曾祥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垂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