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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平生、舒元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平生,舒元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794号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姚敏。被告:袁平生,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舒元敏,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平生、舒元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