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710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登兰与被执行人徐光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徐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0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44年5月9日出生,住址:昆明市大板桥镇。被执行人:徐光辉,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云南省禄劝县。申请执行人王XX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铁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2月5日经申请人同意对本案执行程序进行终结。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徐光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徐光辉开展查控工作,并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徐光辉有银行存款5989元,已将该款划拨至我院帐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子标审判员 :冯腾海审判员 :甘律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 田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