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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1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2376号原告:刘某1,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肖某,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1于2017年5月4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睦,被告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刘某2由刘某1抚养,肖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负担刘某2每月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肖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刘某1与肖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婚后双方交流较少,导致感情不睦。2011年4月,肖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刘某1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肖某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证明刘某1与肖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刘某2由刘某1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刘某1应保证肖某依法享有的对刘某2的探视权利。肖某承担的刘某2的抚养费,以每月1000元为宜。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按现有证据下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刘某1与肖某离婚。婚生女刘某2由刘某1抚养,肖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刘某2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肖某负担,该款已由刘某1垫付,本院不予退还,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将该款给付刘某1。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蒋瀚鹏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梦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