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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国忠与孟繁华、居春霞、王贵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1执332号被执行人王贵增,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王贵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贵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贵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新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