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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改丰与张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改丰,张富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250号原告:周改丰,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14日,住内乡县。被告:张富安,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6日,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红,女,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3201611250691。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亚楠,女,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证号:C20154113250783。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改丰与被告张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富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改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改丰撤回对被告张富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改丰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