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健,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左永新,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健,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王红梅,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系张健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81行审6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执1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曙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