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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南彩月、陈定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彩月,陈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南彩月,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洞头区。被执行人陈定生,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彩月与被执行人陈定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5民特40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南彩月的申请,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定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定生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定生名下有登记名为温州市新世纪水产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信息,经核实,该公司未实际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定生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陈定生共履行11400元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新 克审 判 员 陈 斌 斌代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昌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