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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知信与青岛澄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知信,青岛澄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631-1号原告李知信。被告青岛澄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知信与被告青岛澄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保全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万元。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凌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