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辉与被执行人刘彬彬、王正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辉,王正强,刘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辉(曾用名宋慧),女,生于1969年7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王正强(曾用名王强),男,生于1972年8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刘彬彬,女,生于1973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辉与被执行人王正强、刘彬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正强、刘彬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