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高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高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高行军,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无业。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高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77642.91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行军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69号新兴·骏景园1号楼1幢20801号房产(房产证号:1150110019-4-1-1-20801-1),正在处理中,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