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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袁朝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袁朝晖,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石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08518151。法定代表人:宋建。被执行人袁朝晖,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虹光大道318号212室,组织机构代码76876118-1。法定代表人:袁朝晖,身份信息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8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袁朝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欠款147657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3514元,同时被执行人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袁朝晖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袁朝晖名下有部分财产,因被执行人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袁朝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名筑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袁朝晖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明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孝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