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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罗文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罗文明,黄春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77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85号。负责人:符兴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恩宇,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南街67号。法定代表人:庞永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文明。被告:黄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西安强源置业有限公司、罗文明、黄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5元,减半后为178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雅打印:扈艳红校对:孙浩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