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文友诉杨光、李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友,杨光,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6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友,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杨光,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李英,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王文友申请执行杨光、李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友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被执行人杨光、李英给付申请人王文友欠款1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英同意每月给付案款400元,现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