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荷滋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荷滋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光学,胡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创业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03394-5。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荷滋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与创业路交叉口西南侧风能大厦C-11-04号,组织机构代码55768053-3。法定代表人赵光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光学,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执行人胡永丽,女,1976年2月10���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申请人保定市高新区银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荷滋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光学、胡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赵光学、胡永丽住址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已委托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3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员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