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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原书用纸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011号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4225弄1号-1。法定代表人:唐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纪宝,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利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06元,由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朝唯人民陪审员  白 琳人民陪审员  程菲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