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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40苏民与龚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民,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苏民,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龚兵,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民与被执行人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园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9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