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40苏民与龚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民,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苏民,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龚兵,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民与被执行人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园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0299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