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陈廷彬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廷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085号罪犯陈廷彬,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绥江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廷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廷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廷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困难,其本人在监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云南省绥江县中城镇政府民政所出具的证明、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廷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廷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