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国泰商砼有限公司,袁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冠达时代奥菲斯商务办公楼5层B28号。法定代表人:陈少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庆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12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国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袁天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庆亮,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市德城区鲁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国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国泰商砼有限公司、袁庆亮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执字第28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姜红岩审判员 高世民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