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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洪富与陈同、潘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洪富,陈同,潘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57号申请人周洪富,男,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陈同,男,汉族,住灌云县。被申请人潘玉梅,女,汉族,住灌云县。关于申请人周洪富和被申请人陈同、潘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同、潘玉梅所有的灌云县伊山镇通淮路(房产证号为:00××8G)的拆迁款485万元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8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同、潘玉梅所有的灌云县伊山镇通淮路(房产证号为:00××8G)拆迁款485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