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廷炜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廷炜,曹桂文,北京中海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董廷炜,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曹桂文,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中海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六圈村1号208室。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廷炜与曹桂文、北京中海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现当事人就判决确定的维修义务正在进行协商,尚未形成具体的维修方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