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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方临应与杨淮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临应,杨淮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1363号原告:方临应,男,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金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淮北(曾用名杨朝伟),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方临应与被告杨淮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友松依法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临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淮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临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2年,其在杨淮北承包的河北香山建���工地做工,工程结束后,杨淮北共欠其63000元工资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其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讼来院,请求判决杨淮北支付工资款6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杨淮北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方临应在杨淮北承包的河北香山建筑工地做工,工程结束后,杨淮北共欠方临应63000元工资未付,并由其出具欠条一张,后杨淮北付20000元,下欠43000元,至今未付。方临应多次找杨淮北催要无果,致诉讼来院。另查明,杨淮北曾用名杨朝伟,欠条系杨淮北出具。以上事实,有方临应出具的欠条一张、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方临应在杨淮北承包的工地做工,杨淮北���按约定支付工资。方临应诉请支付拖欠的工资款,有杨淮北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故对方临应要求杨淮北支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淮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临应工资款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杨淮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金寨县人民法院古碑人民法庭案款账户案款汇金寨县人民法院。��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古碑人民法庭案款,开户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3,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