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荣军与杨文勇、张永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军,杨文勇,张永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733号原告:杨荣军,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文勇,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永杼,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朝鲜族,干部,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军与被告杨文勇、张永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