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凤池、陶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赵凤池,陶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70号原告: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天工锦绣花园南大门。法定代表人:蒋桂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凤池,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陶青,女,1973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凤池、陶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金海审 判 员 陈晓军人民陪审员 魏燕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勋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