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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凤池、陶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赵凤池,陶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70号原告: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天工锦绣花园南大门。法定代表人:蒋桂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凤池,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陶青,女,1973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凤池、陶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响水佳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金海审 判 员  陈晓军人民陪审员  魏燕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勋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