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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薇,王雷,赵涛,王庆祥,孙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薇,女,1983年3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雷,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赵涛,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庆祥,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骞,男,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薇、王雷、赵涛、王庆祥、孙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