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凤军、宋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060号原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107国道东侧使庄段。负责人:孙兆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占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凤军,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尚义县。被告:宋芳,女,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尚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军、宋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俊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