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17王兆龙与许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龙,许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王兆龙,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南车戚墅堰机车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职工,住常州市戚墅堰区。被执行人许文龙,男,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戚墅堰区。王兆龙与许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戚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许文龙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00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文龙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戚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