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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金海与赵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海,赵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海,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书云,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久,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金海与被执行人赵久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金海与被执行人赵久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久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比亚迪牌汽车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杨金海抵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杨金海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克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