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曾宽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曾宽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7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88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631X。负责人:刘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文,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许玲,女,该支行员工。被告:曾宽财,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与被告曾宽财信用卡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以被告曾宽财已归还信用卡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650元。审 判 长 王玉珍人民陪审员 涂 林人民陪审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