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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成东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649号原告:宋成东,男,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雷东林,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子平,男,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宋成东与被告周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康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