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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隋忠升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隋忠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7-101。法定代表人:罗俊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李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忠升,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根,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隋忠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1935号民事��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28.1条的约定:“如协商不成,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虽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因案涉的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