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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内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豹与张小平、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豹,张小平,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安内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王豹,男,住定西市安定区。被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男,住定西市安定区。被申请执行人何林,男,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王豹与张小平、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张小平、何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群审判员 贠旭明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 静 来自: